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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覺得寫的很好,所以轉PO~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這門課討論後,根據教授的說法所整理出的觀點與評論。

(一)要求「程序正義」?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因此就此項法律規定,服貿協議的生效並未違法。然而學生所提出的訴求「逐條審查」,依照釋字329號規定,須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者必須具有法律位階。然而本案已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獲得法律授權,此種涉及人民權利但得到法律授權者當然不須逐條審查。

抽象的法條或許不夠具說服力,早在2002年台灣加入WTO時就是一例,並未出現簽署WTO條約前要由立法院逐條審查的案例發生,因此本案在程序上並未違法,既然沒有違法,那程序正義的正義到底在追求什麼?

(二)沒有違法,但我們反對黑箱作業?
黑箱究竟存不存在?在去年九月時蘇貞昌提出要與馬英九進行服貿議題的辯論,假如服貿的黑箱存在,那蘇貞昌與馬英九是要進行什麼辯論?如果服貿是個黑箱,那世人怎麼在去年就得知服貿議題?

再者,如果服貿是黑箱,那經濟部所公布的服貿內容,立法院抗爭者的抗爭台灣的80項開放商品、大陸的64項開放商品又是從何得知?那究竟黑箱存在哪?有人認為黑箱存在這項協議以30秒迅速通關,然而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之協議送交立法院備查,超過三個月若無反對則自動生效,此期限得以延期一次,因此超過六個月以上必定自動生效。就法條來看迅速生效的結果是立法院經過人民授權所訂定的法律中的規範,而既然立院並未提出異議的合法程序,因此也不是黑箱。

(三)國會都是執政黨勢力,所以才無法反對服貿?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即可聲請釋憲,這就是賦予國會少數制衡多數暴力的一項合法途徑。假如立法權專衡無理,權力分立的運作制度下司法權仍具有節制的功能。又或者有人主張釋憲案緩不濟急,無法阻擋當前對國家可能造成的巨變,根據釋字585、599號表示,大法官也可以做出暫時處分的作為,暫時阻止可能造成不可回復傷害的行為。因此,如果服貿真的有問題,在野黨仍可以此方法節制執政黨的濫權。

(四)希望重啟朝野協商?
根據國會自律原則,朝野協商結果推翻原案有甚麼問題?

究竟朝野協商在權力分立架構下扮演甚麼角色?從小到大我們學習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可有學過一權叫做朝野間的秘密會議?如果一個法律具有瑕疵、具有爭議,立法院可以主張修法、反對黨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修改現有法條。

若在野黨因為居於少數弱勢,而法條的確侵害人民權利,也可提出釋憲案由司法權出馬節制立法濫權。然而朝野協商的權力,賦予自誰?如果經過三讀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都可以用朝野協商,在小房間裡協商協商就任意更改,那台灣的民主法治在哪裡?台灣還需要三讀的法治程序嗎?還需要立法院的運作嗎?

更別說當初簽訂的ECFA就是朝野協商的產物,現在又要以朝野協商來廢除其中的服貿協議,究竟朝野協商是什麼怪獸,官威這麼大?難道朝野協商才是民意的展現?假如朝野協商是民意的展現,那人民2012年選出多數執政黨的民意是什麼,只是選舉兒戲嗎?這樣以後我們也不需要執政黨跟在野黨,任何議題都協一協商一商,有問題就再協再商推翻就好,那法治的秩序何在?朝野協商是一個極度需要改善的國會亂象,是台灣在世界僅有的亂象之一,當然不可以拿來做為民意的象徵或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而在釋字432號中,大法官表示除了明顯及重大瑕疵的事件,大法官不宜涉入審查,清楚明白表示國會自律乃國會運作之重要原則。而今民眾以佔領國會方式要求退回協商,不就是明明白白的干涉國會自律嗎?去年馬王政爭高喊的國會自律,何以在此案就不奏效,何以這次人民可以不管法律程序,將已經通過的法條以政黨協商的方式逐條重新審查呢?

 

Photo Credit: 蔡嘉瑋

(五)人民衝入立法院?
這是我態度轉變最大的一項議題,人民究竟可不可以衝入立法院?今天人民不可以衝入立法院,並不是因為國會的神聖性,而是這本身就是一個違法行為。民國93年3月20日邱毅率眾衝撞高雄地方法院大門,依照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判處14個月有期徒刑。假如衝撞地院大門違法,那衝入國會是否也屬違法?假如今天人民可以衝入國會,那是不是代表有一天軍隊也可以衝入國會?雖然不流血不暴力,可是人人如果都可以佔領國會,那台灣與中南美洲、非洲等等常常被軍隊佔領的落後無法治國家的差別在哪裡?

如果說人民要幫自己發聲佔領國會的行為,因為沒有血腥沒有暴力所以就是對的,那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不也是人民、不也是為自己發聲,為甚麼就有罪?如果今天我們要的是法治,那警察就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逮捕學生,這才是現有法律下真正的法治程序。否則,這才是踐踏民主、踐踏法治精神。

(六)人民佔領國會是捍衛民主?
回到權力分立的本質,從小到大學習的公民課本都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何來「人民」一角?那人民的意志究竟在哪裡展現?民意的展現就是立法權代議制度設計的意義,因此不能以「人民」具有權力這項理由,來行所謂捍衛民主之實。因為人民這個角色已經授權給立法權,破壞這個授權的原則實際上破壞的正是民主憲政。若以人民專政取代權力分立,那才儼然成為所謂的人民共和國。

那立法權無視人民的民意該怎麼辦?下一次選舉不要選他是一種方法,而為什麼要等到任期結束才重新選,就是因為這樣才能保持民主憲政的穩定,或是前述的要求在野黨修法、聲請釋憲也是方法。

第二是行使罷免權,走人民當家的正當法律途徑,而不是佔領國會、強調人民最大。這種人民最大的口號,才會毀棄台灣的民主、破壞台灣的法治,因為在憲法中並未說明「人民」的權力怎麼節制,而沒有節制的權力就是危險的、不可被接受的。因此人民的權力已經轉嫁到立法的代議士身上,而在憲法中即有完整的立法權節制規範,所以人民的展現即是立法權存在的意義。

(七)使用體制外的手段,不也是一種訴求正當性的表現嗎?
在1990年釋字261號產生前,萬年國會因為並未在憲政體系中運作,自然不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在不具有立憲主義的政府運作下,反對意見並沒有被吸納的空間、也沒有合憲合法的解決管道,因此以體制外的衝突達到反對意見的表述,是可以被接受、是逼不得已的行為。

然現今台灣早已進入民主法治的時代,在西方立憲主義精神的憲法中,充分規範少數遭受多數暴力時的救濟途徑,而西方立憲主義中的一項重要內涵,就是保護少數遭受多數暴力的摧殘。因此強調效法過去的抗爭行為,有時空錯置的問題,因為在現有民主法治的憲政體制下,人民的權利已經獲得充分保障。而各種可以依循的管道,在前文中都已提及。

(八)結論
建立於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台灣的憲政體制完整、民主法治也得以運作。依照法律行使即並未違反法治,即沒有程序正義之問題。而自去年起即有服貿議題的討論,民眾也可上經濟部網站瀏覽服貿協議,服貿的生效模式也依循現有法律,即沒有黑箱之說。

人民高喊的捍衛民主、推崇的朝野協商,實際上鼓舞了錯誤的方式(違法進入國會、國會亂象),而將立法權收歸人民自身的行為,更違反權力需要節制的基本原則,事實上才可能是破壞民主法治的行為。而這些體制外抗爭行為有時光錯置的疑慮,因為在現有憲政體制下的確有完善的方式吸納反對意見,而不需走上違法佔領國會之途。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權力分立並不能建立在道德的對與錯上,而是建立在野心對抗野心、權力對抗權力。因為聖人沒有人可以制衡他,所以缺乏制衡的權力造成的反而是更加混亂的社會。這樣捍衛的民主究竟是什麼?口口聲聲說的程序正義究竟在哪裡?值得省思。至少在這些法學觀點上,我認為這樣的分析是對的,所以推翻了許多我昨天的想法,希望自己不會是沉默螺旋的一環,而是說出我覺得是正確的事情。

 

文章來源:Andy Chou臉書   (台大政治系學生)

Photo Credit: 蔡嘉瑋

Photo Credit: 蔡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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